在烏幹達做生意 自我聲明可以很好地表明賣家的法律地位,但它不能取代「商家」的定義,仍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適用。 在這方面,應參考《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2條,該條禁止貿易商冒充貿易商。 該禁令適用於根據新的揭露規則錯誤或不準確地報告非商家品質。 特別是,平台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平台在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時不得進行誤導性活動和遺漏。 然而,為了違反 UCP,行銷中使用的名稱必須誤導一般消費者,並引導他們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商業決策。 公司登記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約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點的範圍。 一家線上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服裝和化妝品,這些產品對健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止痛藥、睡眠促進劑、除皺劑)。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255)。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的第 26 點,對它們進行了詳盡的監管。 因此,禁止任何類型的無地址印刷廣告的國家規定超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完全統一規定,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選擇加入)。 只有當此類禁令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時(即非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才允許實施此類禁令。 記帳士 一些成員國出於各種原因為此類禁令辯護,例如保護環境(減少行銷材料上浪費的紙張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不影響歐盟關於產品健康特性的規定。 因此,第 17 點僅適用於作為現有歐盟健康聲明規則的補充。 這是因為另一家經銷商自1922年以來一直在哥德堡地區提供計程車服務,其商標是“Taxi Gothenburg”字樣和黃色(174)。 在一個成員國銷售的商品與在另一成員國銷售的商品相同的做法,而後一種產品的成分或特性存在顯著差異,除非有理由證明這一點法律和客觀因素。 「相當謹慎的消費者」不會相信包裝上廣告的尺寸意味著相關促銷產品的尺寸增加了相同的數量(136)。 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任何治療效果歸因於標有「皮膚病學測試」的產品,因為它們不具有任何此類效果(137)。 這包括經銷商最初作為經銷商,然後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例如,賣方出於交易目的以專業機動車輛經銷商的身份出現,但後來以自然人的身份簽署合約。 例如,交易者可以包括主要活動是透過購買產品並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來經常在線銷售產品的人員。 公司登記 賣方是否為了轉售而購買產品,從而導致該活動與其商業或專業活動具有規律性、頻率和/或同時性(118)。 統一國家罰款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參與協調實施消費者保護合作的所有成員國的執法措施都是可行且一致的。 TFEU​​ 第 102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或多個企業濫用現有的支配地位。 例如,這種濫用行為可以是在同等交易的情況下對商業夥伴適用不同的條件,使他們處於競爭劣勢,或直接或間接規定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 特別是,第 6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貿易商清楚識別折扣、獎金和禮品等促銷優惠(如果服務提供者所在成員國允許),以及使用此類促銷優惠的條件。 在/從其他成員國購買時,有時會發生貿易商公開拒絕向某些消費者銷售或根據消費者的居住地或國籍進行價格歧視的情況。 此類練習可以在線上進行,也可以在實體購物期間進行。 商家可以使用地理位置技術,例如消費者的 IP 位址、家庭住址、信用卡發行國家等。 拒絕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自動將其重新導向到當地網路商店或為價格歧視的目的。 會計師 服務指示普遍禁止基於國籍和居住地的價格歧視 (370)。 根據服務指示第20條,「服務提供者公佈的使用服務的一般條款和條件」不「包含基於服務使用者國籍或居住地的歧視性條款」。 此類做法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資料保護和隱私規則 (367)。 企業與消費者關係中數據驅動的個人化實踐包括廣告個人化、推薦系統、定價、搜尋結果中的報價排名等。 在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做法的一般公平性時,應考慮資料保護機構關於交易者遵守或不遵守資料保護規則的現有決定。 《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適用於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這意味著它可以與歐盟法律的其他條款同時適用,包括其他消費者保護規則,例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這些貿易商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消費者承擔的專業謹慎義務不同於《電子商務指令》第 會計 14 條中規定的針對服務非法儲存資訊的免責制度,同時也是其補充。 電子商務指令第 15(1) 條也禁止成員國對此類託管提供者施加監控儲存資訊或積極參與事實調查的一般義務。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意味著消費者應該能夠相信貿易商所提出的環境聲明。 因此,為了不產生誤導,環境聲明必須真實,不得包含虛假訊息,並且必須以清晰、具體、準確和明確的方式呈現。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有關健康聲明的錯誤訊息很常見。 在某些情況下,一些供應商向我提供虛假的營業執照。 台北的會計師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印表機製造商處以罰款,原因是其存在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包括未能在消費包裝上正確突出使用非正品碳粉盒的限制 (321)。 此類附加資訊有助於確保遵守第 7(4)(a) 條(就購買邀請而言);這一點禁止以「含糊、不可理解、含糊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有關「產品的基本特性」的重要資訊。 不能指望一般消費者了解各種公共和私人行為準則、標籤計畫、認證或標誌的含義或重要性。 台北 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這些要素以及相關聲明的相關特徵,並參考從哪裡可以獲得有關認證的所有信息,包括認證是否由第三方進行。 貿易商還必須確保消費者有機會以可訪問且清晰的方式獲取其他信息,例如在聲明附近或信息部分中放置的鏈接。 例如,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有關展示標誌的私人認證計劃。 如果價格無法事先合理計算,交易者必須說明價格是如何計算的。 在商業交易過程中,虛擬物品的價格必須以真實貨幣清楚、清楚地顯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所有符合該指令實質範圍要求的“不公平商業行為”,無論其分類如何。 如果在企業對消費者的商業關係中使用暗模式,則該指令以及歐盟法律框架中的其他法律法案(例如《一般資料保護條例》)可以用來質疑此類做法的公平性。 台北 被視為商家的平台必須始終遵守有關其自身商業行為的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無論這些行為是否可能與第三方提供的產品有關,而不是與平臺本身有關。 然後,針對消費者提供包含類似元素的個人化商業通信,以便提高選擇此類產品的可能性。 商家了解消費者的金融服務歷史,以及他們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被信貸機構阻止的事實。 然後,信貸機構會針對消費者提供特定優惠,以利用其財務狀況。 第二個要素是針對包括線上平台在內的貿易商而言,他們在社群媒體上提供消費者評論或推薦並歪曲它們,例如僅徵求和發布正面評論並撤回負面評論。 合格會計師 最後,在 Kamenova 案中,該案涉及線上平台上的個人賣家,法院制定了確定某人是否為交易者的附加標準(請參閱第 2.2 節有關交易者概念的內容)。 國家法院認定食品價格比較服務是貿易商的網站,並用於比較廣告 (338)。 應用此要求必須考慮到貿易商的合法利益,例如保護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權,當局必須將其視為機密。 法院明確表示,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 條第(1)款和第(3)款評估欺騙性遺漏時,必須考慮上述因素,即使這並沒有明確地從《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文本中得出。 相關國家立法,但可以在準備材料(199)中找到。 一些比較工具使用諸如“最佳交易”之類的語句來識別不一定是最便宜的交易,而是識別那些提供最佳性價比的交易。 公司登記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的規定,隱瞞有關「最佳報價」聲明標準的資訊可能會產生誤導。 零售商為其新太陽眼鏡命​​名或品牌的方式與競爭對手太陽眼鏡的名稱或品牌非常相似。 如果交易者不顧相關通知而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違規行為,您也可以決定有條件地處以罰款。 如果自律守則的負責人嚴格且準確地應用守則中包含的規則,和/或獨立的自律機構嚴格執行這些規則,那麼行政和司法執法行動的需要可能會減少。 此外,如果要求較高且行業參與者普遍遵守,這些規則可以為國家主管部門和法院審查是否存在不公平商業行為提供有用的參考。 法院詳盡地討論了國家規則何時可以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問題。 在銷售協議清單中,法院包括了與分銷條件和方法有關的措施 (94)、與貨物銷售時間有關的措施 (95)、與貨物銷售地點有關的措施或對貨物的限制。 誰可以出售商品( 96) 和價格控制措施(97)。 法院強調了《憲章》第 forty 台北 seven 條關於訴諸司法的權利對於歐盟關於消費者可用補救措施的指令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重要性。 法院提到的有效執行原則意味著國家程序規則不得使行使歐盟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變得極為困難或實際上不可能(88)。 在這方面,法院也明確指出,附件一第29點不包括飲用水服務公司的商業慣例,其表現為當消費者搬進以前居住的公寓時保持與公共供水網絡的連接。 根據第 8-9 條,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到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極大地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在 28 個處理世界貿易 2/3 的國家中,有 15 個國家的德國是第一大供應國。 同時,德國市場也為對外貿易和合作夥伴提供了良好的機會。 埃爾默洛是南非普馬蘭加省佔地平方公里的格特西班德區市的教育、工業和商業中心。 法院認為,國家禁止每週7天營業的規定只是為了保護活躍在分銷領域的工人和員工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公司登記 領取獎品的費用無關緊要,因為這種做法已包含在附件一中,因此該指示旨在避免對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進行困難評估,例如在比較獎品的價值和費用時應該領取獎金。 必須在購買邀請中傳達的有關產品基本屬性的訊息範圍,必須根據產品的性質和屬性以及所使用的溝通工具,在給定邀請的背景下進行審查。 如果市場經營者透過代表其或為其利益行事的另一家企業進行交易行為,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能適用於市場運營商和相關企業,前提是它們滿足以下條件: 「交易者」的定義。 雖然房地產傳統上在國家層級進行監管,但自 2016 年 three 月以來,一些重要方面已在歐盟層面進行監管 (433)。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通常是對特定行業的歐盟法律以及國家(有時更嚴格)規則的補充。 除具體規則外,有關有組織旅行形式的指示並不妨礙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旅行套餐和旅行服務團體。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列出了在審查商業行為是否涉及欺騙性遺漏時相關的具體要素。 是指交易者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依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所提出的主張。 公司登記 這是一項獨立條件,而非額外的集體審查,如果滿足該條件,該做法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9 條的範圍。 屬於第 1 條或附件 I 所載的不公平做法的具體類別之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基於這樣的理念:雖然保護所有類型的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商業行為的侵害是適當的,但屬於第5 條第(3)款所列群體之一的消費者應獲得比其他消費者更大程度的保護。 歐洲法院在 Bankia 案 (65) 的判決中回顧,根據《合約不公平條款指令》審查合約條款公平性的國家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評估商業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 此類資訊要求通常比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資訊要求更為具體。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其他歐盟立法中與商業通訊相關的資訊要求是「重要的」。 這是可能的,因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3(1) 條非常寬泛的定義,“商業行為”是指“與向消費者推銷、銷售或提供產品直接相關的行為”,沒有指定有關產品原產地的附加要求。 一家零售商簽署了一項促進木材永續利用的行為準則,並在其網站上顯示該準則的標誌。 該行為準則包括承諾其成員不會使用來自不可持續管理的森林的硬木。 然而,事實證明,網站上廣告的產品含有來自此類森林的木材。 在這種情況下,該索賠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6(2)(b) 條含義內的附件一第 four 合格會計師 點或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涵蓋了貿易商提出的主張,即儘管存在顯著差異,但商品仍被合理地銷售為相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