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馬德拉被認為是經商的有利地點? 不法商販宣傳並銷售聲稱可以預防或治療感染的口罩和洗手液等產品。 然而,此類說法往往缺乏確鑿的科學證據或與官方專家意見不完全相符。 此類聲明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和第 6 條,該指令禁止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誤導性做法;在某些情況下,附件一第 17 點可能會禁止此類主張。 為了幫助打擊此類做法,委員會召集了參與​​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的國家當局,並就如何應對與新冠病毒相關的欺詐行為採取了共同立場 登記公司 (246)。 法院在 Bankia 案的判決中明確表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不為行為準則提供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法規並不衝突 (175)。 然而,其中許多服務都會收集有關用戶的個人信息,例如他們的身份和電子郵件地址。 重要的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了與「免費」產品相關的所有商業行為,金錢支付不是其適用的條件。 以資料為中心的做法涉及歐盟資料保護立法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 用戶透過遠端銷售的方式進行銷售,包括在互聯網上發布產品資訊表和產品標籤。 第 8 條和第 9 條規定了調查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標準。 首先,指令附件一第27點提到了金融服務領域的侵略性商業行為,這種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2016 年至 2019 年間,在歐盟委員會和國家當局的倡議下,Facebook、Twitter 和Google承諾使其做法符合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第一個要素適用於提交或委託虛假評論或推薦的商家,包括從其他人(例如「類似工廠」或自然人)購買商品。 特別是,這包括讓購買了產品的實際消費者參與進來,他們因發表積極評論而獲得補償。 登記公司 本條的這一部分適用於參與這些欺騙活動的專業人士和消費者,只要他們可以被視為「代表交易者或為了交易者的利益行事」。 但是,它不適用於貿易商,尤其是在線平台,這些平台提供消費者評論的空間和訪問權限,而無需參與消費者評論的提交(發布)。 許多線上平台和個人貿易商為消費者提供了向其他消費者告知他們對不同產品或貿易商的體驗的機會。 線上市場、搜尋引擎、專業旅遊評論網站、比較工具和社交媒體通常提供評論的機會。 因此,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貿易商必須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它們反映消費者對特定產品的真實體驗。 (187) JRC 於 2019 年進行的首次歐盟範圍比較研究(標籤比較)和 2021 年開始的第二次研究就是這種情況。 (67) 同上,執行部分第 34、40-47、51 點及第 1 點。 承運人或旅行社必須包含有關預訂流程後(例如直接在機場)支付的強制性費用的資訊(例如,在愛爾蘭和英格蘭,所有從該機場出發的乘客均須繳納開發費)並在顯著位置展示。 價格歧視可以採取基於線上追蹤和消費者行為分析的個人化定價的形式(375)。 此外,許多歐盟部門法律明確禁止根據最終用戶的國籍或居住地,或承運商或票務供應商在歐盟境內的位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價格歧視。 會計 這適用於航空運輸(371)、海運(372)、鐵路運輸(373)和巴士運輸(374)。 「廣告」是指根據適用的客觀搜尋標準不會出現在此類結果的開頭或中間的位置。 未經授權使用歐盟或國家標籤(例如歐盟生態標籤、斯堪的納維亞“天鵝”、“藍色天使”或其他標誌)。 儘管測試結果好壞參半,但仍將輪胎展示為「環保」並宣傳其環境性能和燃料消耗影響(300)。 如果貿易商未能提供根據現有歐盟法律文書的最低要求條款授權的國家規定所要求的信息,這並不構成重大信息的遺漏,因此不構成指令含義內的誤導性遺漏。 意見塑造行銷涉及透過意見領袖宣傳特定品牌或產品,利用意見領袖可能對消費者認知產生的正面影響。 意見領袖通常是自然人或虛擬實體 (356),他們在相關平台上擁有比平均受眾更多的受眾。 台北會計師 與大多數其他形式的線上廣告相比,輿論行銷允許消費者識別內容商業性質的功能甚至更少。 即使意見領袖使用免責聲明來強調商業傳播的存在,普通消費者,尤其是兒童和年輕人,也可能會認為該內容至少部分是個人的、非商業的推薦,而不是直接和明確的建議。 聲明在產品第一次使用時可能是準確的且與產品相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失去其相關性。 該服務可能是組織從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商業利潤的策略的一部分,從而成為指令第 2(b) 條含義內的「貿易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包含的一般條款提供了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的額外機會。 它作為一個額外的「安全網」來識別 UCP 指令其他條款中未涵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即不具有欺騙性、侵略性或未在附件一中列出的行為)。 台北的會計師 它禁止違反專業護理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它們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如果商家沒有向消費者明確表示,透過註冊免費試用,他們可能會註冊訂閱,則可能會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第 7 條的規定。 第 7(4) 條詳盡列出了購買邀請函必須包含的基本資訊。 貿易商提供了所有資訊這一事實並不排除購買邀請被歸類為第 6 條第(1)款或第 7 條第(2)款規定的欺騙行為。 成員國可以僅針對指令附件一所列的做法實施一般性禁止,而不考慮具體情況。 (391) 《一般資料保護條例》中包含的相關法律僅適用於根據同意或合約處理個人資料並在不同資料控制者之間傳輸的情況。 但是,如果傳輸涉及相同交易者(即根據《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的相同資料控制者)提供的不同版本的服務,則此權利不適用。 (367) 例如,《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不允許使用預先勾選的方格來表示同意處理個人資料。 工商登記 同樣,電子隱私指令要求最終用戶同意在其終端設備上放置 cookie 和其他標識符,除非非常特殊的情況。 此外,一旦給予同意,就必須能夠像給予一樣容易地撤回同意。 (287) 在此框架指令的基礎上,特定產品的實施措施規定了最低要求,例如燈泡和家用電器。 交易者不得誇大經濟利益,向消費者隱瞞有關金融風險的訊息,或過度依賴金融產品過去的表現。 在宣傳航班機會時,交易者必須確保有關座位和航班可用性(例如「最後一個可用座位」)的聲明清晰且真實。 電話供應商在電視上宣傳手機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在螢幕上以小字體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資訊的遺漏使該廣告具有誤導性(201)。 根據第7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以含糊、難以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重大信息,且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認為可能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記帳士 雖然這些規定著重於特定的商業慣例或部門,但第 7 條第(2)款的範圍是一般性的、更廣泛的,可以適用於任何商業慣例。 事實上,國家規則可能會對每個國家銷售的某些類型食品的成分制定具體要求,而其他成員國則不存在這些要求。 由於原料的地理和/或季節性可用性,根據採購情況也可能會出現影響產品成分和/或口味的客觀差異。 第 eleven 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無需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內證明交付時已存在性能缺陷。 成員國可以為這種反向舉證責任維持或引入兩年期限。 該規定明確了貿易商不得透過不允許地強調源自監管要求的屬性來誤導消費者。 這也可能適用於產品被授權獲得公共生態標籤計劃(例如歐盟生態標籤、斯堪的納維亞“天鵝”或德國“藍色天使”)或其他嚴格且信譽良好的第三方認證的情況。 工商登記 控制方使用標籤系統的生態標章(例如,《生態標章條例》第11 條是指在國家或地區層級正式認可的EN ISO I 型生態標章系統)。 因此,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嚴格意義上不涉及產品或特性,但其主要目的是評估貿易商在提供或銷售產品時的品質和表現的評估。 如果在這個框架中,對「貿易商」績效的評估被用作促銷其產品的手段,那麼這些評估也可以被認為對於消費者在就給定貿易商的產品做出交易決策時至關重要。 具體地,如果評論是基於諸如產品品質、可靠性或交付速度之類的參數來評估商家,則這樣的評論可以針對商家的產品的促銷或與商家的產品的促銷交織在一起。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新規定可能適用於這些評估。 有關產品有限供應的誤導性陳述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 以下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處理環境索賠的特定歐盟立法之間相互作用的一些示例。 合格會計師 服務背後的創收目的,而不是強調服務的免費性質(260)。 禁止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商家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法律規定可能限制該產品的銷售、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品或服務。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或非法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毒品或贓物。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通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2020年,國家當局對兩家約會網站的經營者處以罰款,因為這些網站的訂閱模式不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透過有關欺騙行為(特別是第 6(1)(b) 條)和侵略性商業行為(第 8 條和第 9 條)的規定來解決這些行為。 此外,《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包含了所有情況下禁止的不公平行為清單。 附件一中的幾點涉及具體聲明或相關證書、標籤和操作守則的行銷。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貿易商必須以證據支持其主張,如果主張有爭議,則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主管執法機構提供該證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適用於整個歐盟的統一方式定義了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概念。 該指令禁止貿易商使用限制消費者對產品的自由選擇或行為的銷售技巧,從而扭曲他們的經濟行為。 未經請求的銷售(為消費者未要求的產品付款或為退回或保留產品付款)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的商業行為。 隱瞞或不明確揭露有關訂閱經常性費用的資訊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慣例》第6(1)(d) 條和/或第7(1) 和(2) 條和/或第7(1)條指令:第 (4) 款第 c) 點 一家領先的報紙與一家電信提供商合作,為該報的一個名為“數位生活”的特定版塊提供資金。 本專欄及其所有資料,包括電信服務供應商推出的產品廣告,均以報紙的編輯內容出現;公眾只能透過謹慎地標明「與…合作」的文字以及隨後的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商標來了解所提供資料的商業性質。 這種做法被發現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194) 附件一第 11 工商登記 點。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也可能與「雙重品質」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業。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 條第(3)款可能作為保護弱勢消費者的法律依據,並且考慮到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發布的商業通訊必須能夠為可能的目標受眾所理解。 此外,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在商業傳播中直接吸引兒童。 因此,針對兒童作為目標群體的有針對性的廣告做法可能不包含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直接邀請購買廣告產品。 台北的會計師 此外,《一般資料保護規範》還包含有關兒童同意的有效性以及直接向兒童提供資訊社會相關服務時資訊提供的具體規則。 有針對性的廣告也可能屬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354) 第 22 條所包含的自動決策規則的範圍。 然而,所有有關健康和保健產品的欺騙性行為都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進行調查(例如,一般表述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然而,特定部門的立法可能包含此類要求(162)。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此類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導致消費者在這方面誤導消費者,則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b) 條規定的禁止。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追債行為列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涵蓋的售後交易行為,並對追債機構處以罰款,因為該機構誤導債務人消費者,了解未能及時清償債務的不利後果的程度和嚴重性。 收債機構也未能正確告知客戶債務的確切合約依據,並給他們帶來了不允許的心理壓力(131)。 會計師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這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作為交易者,他們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其交易活動相關的規定。 例如,有關產品原產地或道德方面的資訊不得具有誤導性。 法院審查了家樂福案(74) 中《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與《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該案涉及《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7 條含義內的潛在誤導性比較廣告。 本案的相關要點在於,經銷商並未將最終價格標明為銷售價格,即在汽車廣告中單獨標明的包含強製附加費用的價格。 一家礦泉水公司在產品廣告中打出「零影響」的口號,聲稱礦泉水的生產和銷售對環境沒有影響。 然而,該公司無法證明除了參與環境補償項目之外,它還參與了減少其產品對環境影響的具體活動。 據此,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零影響」運動體現了一種能夠影響消費者商業決策的不公平商業行為(317)。 此外,產品環境聲明必須與產品的實際環境影響相關,並且必須與有關零售商、其實踐和永續發展政策的更一般的環境聲明區分開來。 會計 電子商務指令第5(1)(c) 條規定,線上服務提供者必須向服務使用者和主管機關提供“有關服務提供者可用性的快速聯絡信息,以及支援通訊的直接有效數據,包括您的資訊” 。 “如果根據初審法院的推理,國家規定的唯一目的是規範競爭對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則該國家規定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 (283) 特別是,對天然氣和電力計費資訊的第 10 條的修訂要求第 VII 條。 根據第2點,對於電力和燃氣,如果技術上可行且經濟上合理,則計費資訊可靠、準確並基於實際消耗; 9a。 要求向最終用戶提供價格具競爭力的儀表,準確反映其實際能源消耗。 (93) 在凱克案的判決中,法院澄清了其先前的判例法,特別是 C-8/74。 根據第 6(1)(d) 條和第 公司登記 7(4)(c) 條,費用和成本的列報和計算必須包括消費者產生的所有成本,例如代理或中介費用或透支成本,具體說明相關服務費用。 此外,費用和收費的列報和計算必須清楚反映特定的低利率和/或費用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 國家法院已下令一家航空公司向一名必須為沒有單獨機票的隨身行李支付費用的乘客退款,並要求該航空公司從其條款和條件中刪除該條款。 該航空公司只允許小件行李進入機艙,前提是它們可以放在前一個座位下,但重量不超過 10 公斤的大件行李必須支付行李費或購買優先登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