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 Sap Business Bydesign 線上示範 這些規則的應用並不要求交易者進行編輯控制,儘管它可能在確定責任方面發揮作用。 貿易商/品牌應對違反上述規定,特別是第 5 條規定的專業注意要求負責。 根據對案件情況的評估,如果意見領袖與商家/品牌沒有任何關係(即誤導性地聲稱代表商家行事),則不太可能存在此類責任。 意見領袖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承擔自己的義務,前提是他符合前面解釋的「交易者」資格。 然而,如果專門為實現更高排名而進行的支付是排名參數的一部分並且影響所有顯示結果的排名,則可以在搜尋結果頁面上的單一清晰且突出的資訊中提供關於此類支付的資訊。 會計師 此類資訊必須是單獨的,並且是除了上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a) 條要求的關於交易者排名參數的一般資訊之外的資訊。 營運比較工具、根據訂閱費用向消費者提供資訊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原則上必須滿足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適用,因此交易者不能歪曲黃金的真實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格(例如隱藏「管理費」)。 關於印刷媒體廣告,法院承認「商業行為」的特別廣泛的定義,並且根據法院的判決,如果經濟經營者透過另一家企業進行商業行為,則可以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然而,RLvS 案裁定,不能引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中有關編輯廣告的第11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126)。 會計服務 法院提到歐盟缺乏關於書面新聞的二級立法,並解釋說,該規定無意迫使報紙出版商防止廣告商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商業行為(127)。 法院判例中提到的一些銷售協議的例子——即規範分銷條件和方法的國家規定——如果適用於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業慣例並且旨在保護,則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也採用了有關企業對企業交易的具體規則。 自我聲明可以很好地表明賣家的法律地位,但它不能取代「商家」的定義,仍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適用。 在這方面,應參考《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2條,該條禁止貿易商冒充貿易商。 該禁令適用於根據新的揭露規則錯誤或不準確地報告非商家品質。 特別是,平台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平台在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時不得進行誤導性活動和遺漏。 然而,為了違反 UCP,行銷中使用的名稱必須誤導一般消費者,並引導他們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商業決策。 台北會計事務所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約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點的範圍。 一家線上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服裝和化妝品,這些產品對健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止痛藥、睡眠促進劑、除皺劑)。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255)。 然後,針對消費者提供包含類似元素的個人化商業通信,以便提高選擇此類產品的可能性。 商家了解消費者的金融服務歷史,以及他們因缺乏支付能力而被信貸機構阻止的事實。 然後,信貸機構會針對消費者提供特定優惠,以利用其財務狀況。 第二個要素是針對包括線上平台在內的貿易商而言,他們在社群媒體上提供消費者評論或推薦並歪曲它們,例如僅徵求和發布正面評論並撤回負面評論。 會計服務 最後,在 Kamenova 案中,該案涉及線上平台上的個人賣家,法院制定了確定某人是否為交易者的附加標準(請參閱第 2.2 節有關交易者概念的內容)。 國家法院認定食品價格比較服務是貿易商的網站,並用於比較廣告 (338)。 應用此要求必須考慮到貿易商的合法利益,例如保護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權,當局必須將其視為機密。 在由不同機構負責執行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和相關食品立法的成員國中,這些機構應密切合作,以確保對同一貿易商和/或交易行為的調查結果保持一致。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該指令沒有包含關於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首先,第 6(2)(b) 條要求交易者遵守他們認為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商業通訊行為準則。 會計事務所 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在展示家具參考價格時劃掉了參考價格,但從未以該價格出售,從而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在此過程中,貿易商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折扣,實際上或可能欺騙了消費者(172)。 在某些情況下,黃金的購買和轉售可能須遵守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 例如,在購買黃金之前向消費者提供專家估價的經銷商被視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銷商。 當商家提供「免費」優惠時,他們還必須在所有資料中明確說明上述不可避免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涉及《索賠條例》第 eleven 條中未提及的某些醫生或衛生專業人員以及其他組織的建議的索賠。 似乎有必要區分UTP #14(參與者主要或完全透過招募新參與者來賺取收入)和多層次(MLML) 行銷,其中銷售人員主要透過個人分銷以及在他們招募的銷售人員完成銷售後獲得報酬。 國家法院維持了市政府對一家網路服務供應商處以罰款的決定,因為該提供者未能在其商業報價中披露其服務的全部價格,即網路費用和稅金 (216)。 然而,購買包含產品功能和價格的廣播廣告的邀請通常不被歸類為合約前資訊。 然而,購買邀請是一個比簽訂合約之前的資訊更廣泛的概念。 雖然合約前資訊要求是指消費者在簽訂合約之前必須提供的信息,但購買邀請並不一定意味著消費者的下一步將與商家簽訂合約。 設立公司 有關產品基本屬性所需的一般資訊量必須根據購買邀請的情況、產品的類型和所使用的通訊工具進行審查。 歐盟食品法創建了一個全面的法律框架,其目的不僅是在高水準上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社會經濟利益,而且是為了確保安全食品在歐盟單一市場上的自由流動。 貿易商在商業實踐中表明該守則對他來說是強制性的。 對與某個製造商生產的產品類似的產品進行廣告,故意欺騙消費者,認為該產品是由同一製造商製造的,與事實相反。 該法院還將計程車上的黃色「Taxi」和「Taxi Gothenburg」標誌歸類為比較性廣告,使消費者對競爭對手的區別標誌感到困惑。 生態設計指令 (323) 允許委員會制定強制性最低要求,以提高產品的環境性能,包括可修復性和耐用性。 吸塵器(某些組件)(324)和燈泡(325)、洗衣機(326)、洗碗機(327)、冰箱(328)、電視(329)等已經有生態設計耐用性需求。 根據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和支持該計劃的生態設計工作計劃 (330),正在為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其他消費產品製定新的生態設計要求 (331)。 生態設計要求通常伴隨著相同產品的新的或更新的能源標籤,這些標籤還提供有關產品能源效率和其他參數的資訊(332)。 在這個例子中,一家公司向新客戶承諾,每招募一個新客戶就會獲得一筆獎金。 法院對消費者賺取收入的機會主要來自新客戶進入該系統表示懷疑,並指出支付給現有會員的獎金僅部分由新會員預期的經濟補償提供資金。 台北的會計師 法院也回顧說,附件一的規定不禁止特定做法,這一事實可能構成指令一般規定(第 5 條至第 9 條)下的不公平。 編製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行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制裁這種做法。 一家國家法院認為,這是一種激進的商業行為,交易商讓客戶特別難以終止與他的服務合同,以至於他們經常陷入事實上的自動續約合約(227)。 法院裁定,該貿易商在行銷護髮和保養品時,透過「生態」、「生態」等宣稱其產品為有機產品,其內容含糊不清,缺乏明確說明。 法院進一步認為,第三方認證標籤的徽章/標誌/標籤不足以明確有機和/或生態聲明的含義(304)。 因此,產品的表述和整體呈現(即設計、顏色選擇、圖像、圖形、聲音、符號或標籤的選擇)也必須真實、準確地描述環境效益,且不得誇大所實現的效益。 根據案件情況,隱含主張可能包括使用與環境永續性相關的圖像(例如樹木、雨林、水、動物)和顏色(例如藍色或綠色背景或文字)。 會計事務所 然而,零售商有時會在其現有包裝中添加新商品,而不增加包裝的價格或降低包裝中已包含商品的品質或成分。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能會在新商品推出後的一段時間內將添加到包裝中的商品視為補充。 然而,如果添加新元素後封裝的價格上漲,或者其品質或成分變差,則新元素不能被標記為「免費」。 憲章第 8(3) 條規定,這些資料保護規則的遵守必須由獨立機構監督 (84)。 本公告僅供參考,只有歐盟法律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 對法律的任何真實解釋都必須源自指令文本並直接源自法院的裁決。 台北的會計師 本通知考慮的是法院截至 2021 年 10 月所作出的判決,無法預測法院判例的未來發展。 有限合夥企業將普通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責任保護結合起來。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須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與特定部門的立法不同,服務指令 (76) 的範圍很廣。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它通常適用於《歐盟運作條約》中定義的服務。 因此,它不能被視為與第 3 條第(4)款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相關的特別法。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以與歐盟部門規則以互補的方式一起適用,因為其他歐盟規則中製定的更具體的條款通常是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一般條款的補充。 台北會計事務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用於防止交易者以誤導性或攻擊性的方式提供部門立法要求的信息,除非這方面受到部門規則的具體監管。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只有那些純粹保護競爭對手利益的國家措施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規範這種做法的國家措施旨在保護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則此類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例如,使用預設值(消費者應該做出的選擇,除非另有明確告知)或不必要的複雜資訊可能會產生誤導。 商家透過提供線上用戶評論來篩選負面評論的商業行為,即使相關交易決策涉及消費者而非被迫刪除或不發布負面評論的消費者的決定,也可能構成欺騙行為或省略。 《平台和企業條例》(103) 制定了規則,以確保線上中介服務的企業用戶和商業網站使用者擁有足夠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的補救措施。 《條例》對平台與企業關係的透明度要求涵蓋了結果排名(第5條)。 誤導性與比較廣告指示 (72) 規範企業對企業 (B2B) 關係。 然而,其關於比較廣告的規則仍需要根據完全協調的標準進行一般審查,以確定比較廣告在企業對消費者交易中是否也合法(73)。 只有當傳銷促銷計劃要求消費者提供經濟貢獻(無論金額多少)以換取獲得主要來自其他消費者加入該計劃的獎勵的可能性時,傳銷促銷計劃才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行為,而不是而非產品的銷售或消費。 合格會計師 一般禁止使消費者參與有獎遊戲或彩票依賴於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的商業行為違反了指令,因為此類行為未在指令附件一中列出。 這對於有時從距離主要城市有一定距離的機場運營但在廣告中使用該城市名稱的航空公司尤其重要。 在某些情況下,此類商業行為可能會誤導消費者關於機場的實際位置,並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事實上,一些消費者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來到達距離目的地更近的機場。 例如,當消費者選擇手機時,他們也會選擇與作業系統相關的應用程式商店。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電信服務供應商提起訴訟,該供應商未能告知消費者必須支付啟用費用才能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此外,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資料控制者有義務向資料主體提供某些強制性信息,包括資料控制者及其代表(如有)的身份(和聯絡資訊)(除非資料主體已經擁有此資訊).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適合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會計師事務所 國家法院認為,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以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鑑於從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角度來看它們的重要性,有關產品的總價格和基本屬性的資訊必須顯著地顯示。 第 7(4)(a) 條也規定,在明確產品的基本特徵是否屬於重要資訊的要素時,購買邀請中必須考慮「通訊工具和產品」。 此外,根據第七條第(4)款的介紹部分,在發出購買邀請時,貿易商不必提供因情況而已良好的資訊。